誠信是社會健康發展的基石,誠信是市場經濟活動中的道德準則。《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信,恪守承諾。下面介紹壽寧縣人民法院2023年2月28日周某某與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當事人經過法院調解自愿履行承諾。
周某某與柳某某為民間借貸糾紛訴至法院,本案中原告周某某向被告柳某某提供借款,被告柳某某向原告周某某出具借據,雙方已形成借貸關系。同時,原、被告約定明確借款期限,被告柳某某在借款期限屆滿后,經原告催還后仍未償還借款,已構成違約,應當償還原告周某某的本金及利息。后經壽寧法院執行局干警調解,被執行人柳某某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該案件程序合法,實體公正,對優化營商環境、保障市場秩序產生了良好的示范效應。 結案后縣法院干警與當事人溝通,當事人告知干警同志,他堅信通過法律,法律一定為其爭取收獲公平與正義的審理機會,因為他在自己身上看見了法律的公平與正義,之后也會努力引導身邊的親朋好友從信訪到訴訟的渠道上來,即便付出與收入不成正比,也要遵守執業誠信,運用法律讓其他人看到公平與正義的希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