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我國將迎來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為了確保這次經濟大體檢的順利開展,使普查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7月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決定(草案)》。在10日國新辦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國家統計局有關負責人就《全國經濟普查條例》修改有關工作介紹情況并回答了記者提問。 嚴控數據質量 迄今為止,我國已先后于2004年、2008年、2013年進行過三次全國經濟普查。為了全面調查我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發展的最新狀況,我國將在今年開展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 “普查目的是全面調查我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發展規模、布局和效益,了解產業組織、產業結構、產業技術、產業形態的現狀以及各生產要素的構成,摸清全部法人單位資產負債狀況和新興產業發展情況,進一步查實各類單位的基本情況和主要產品產量、服務活動,全面反映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新動能培育壯大、經濟結構優化升級等方面的新進展。”國家統計局副局長賈楠說。 “在前三次普查中,《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對于科學、有效地實施全國經濟普查,保障經濟普查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發揮了重要作用。”她指出,“但與此同時,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原條例有關經濟普查的行業范圍、普查方法、普查機構工作職責和工作流程的一些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實際情況變化,有必要修改完善。” “經濟普查是一項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為適應新形勢新情況,《全國經濟普查條例》主要進行了三方面修改。”據賈楠介紹,一是完善有關經濟普查行業范圍的規定。將原條例第十條修改為“經濟普查的行業范圍為第二產業、第三產業所涵蓋的行業,具體行業分類依照以國家標準形式公布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 二是適當調整有關經濟普查方法的規定。修改后的條例適當擴大了采用抽樣調查方法的對象范圍,規定對小微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等也可以采用抽樣調查的方法。同時,為進一步減輕經濟普查對象負擔,降低經濟普查成本,還增加規定經濟普查應當充分利用行政記錄等資料的款項。 三是修改有關經濟普查機構工作職責、工作流程的規定。實際中,經濟普查數據采集、審核和上報等已由填報紙質經濟普查表并逐級審核上報的傳統方式,轉變為使用電子設備現場采集數據、企業聯網直報等新的數據處理方式。為此,將原條例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各級經濟普查機構應當按照清查形成的單位名錄,做好經濟普查數據的采集、審核和上報等工作”,并不再規定經濟普查機構應當“逐級”上報普查數據。 嚴防資料泄露 很多普查對象關心,普查獲取的資料會不會被泄露,有關部門是否會依據普查資料對其進行處罰? “這次修訂普查條例進一步強調和完善了經濟普查機構以及相關人員對獲得普查數據保密的義務。”國家統計局普查中心副主任藺濤介紹,修訂后的條例進一步明確,各級經濟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經濟普查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經濟普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包括個人信息都應當依法履行保密義務。同時,修訂后的條例第三十三條明確,經濟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于經濟普查的目的,不能作為任何單位對經濟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統計法》《統計法實施條例》也規定,涉及單個統計調查對象的資料應當嚴格管理,并且要明確限定用途。 “根據上述有關規定,經濟普查中獲取的普查對象資料不能用于統計以外的目的,不能作為其他單位對這些單位進行處罰的依據,所以也請普查對象放心,我們會嚴格按照規定做到。”藺濤明確表示。 嚴懲統計造假 數據質量是經濟普查的生命線。如何確保普查數據的真實準確? “對于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國家統計局態度是非常堅決的,堅決予以查處,而且現在對于責任追究力度也越來越大。”國家統計局執法監督局局長徐曉海在回答提問時指出,關于在今后統計工作特別是經濟普查中怎樣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在《統計法實施條例》里,包括經濟普查條例對此都作出了非常嚴格的規定。 徐曉海介紹,條例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員自行修改經濟普查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強令授意經濟普查機構、經濟普查人員篡改經濟普查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依法給予處分,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經濟普查人員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構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分,或者建議有關部門、單位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統計局成立了執法監督局,重點就是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近幾年來的執法力度越來越大,全國人大也公布了去年查處的72個案子,這種態勢會越來越強。”徐曉海指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