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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市、縣實施辦法要求,嚴格規范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發揮黨員和公職人員的示范引領作用,以優良黨風政風引領社風民風向上向善,推動形成崇尚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的濃厚社會氛圍,結合壽寧縣實際,修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縣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垂直管理部門的黨員、干部、職工(以下簡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 縣處級領導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按干部管理權限向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報告。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婚喪喜慶事宜包括: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的婚慶、喪葬、生日、滿月、壽誕、升遷、調動、喬遷、升學、參軍、開業等事宜。 第四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應當崇尚文明節儉,帶頭移風易俗。嚴格控制宴請的范圍和規模,邀請對象主要限于親屬、摯友,不得向所在單位(系統)干部職工廣發請柬,不得親自或授意他人邀請曾經工作過的單位、下屬單位、管理服務對象及與本職業務工作關聯的人員。 第五條 單方操辦婚慶宴請規??刂圃?5桌(150人)以內;婚慶嫁娶雙方在同城同日合并操辦酒宴的,宴請規模控制在25桌(250人)以內;一般不操辦除嫁娶以外的喜慶事宜,確需操辦的,只能邀請親屬參加,不得邀請非親屬參加。 第六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禁分批次、多地點采取分別宴請、化整為零等方式變相操辦; (二)嚴禁向工作分管范圍內的單位、個人及服務對象發請柬、短信或打招呼; (三)嚴禁收受或者索取管理服務對象的財物,或者由其承擔、報銷應當由本人支付的有關費用; (四)嚴禁借婚喪喜慶事宜收受與行使職權有關或者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禮品、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 (五)嚴禁炫富斗闊、鋪張浪費等大操大辦行為。自覺抵制講排場、比闊氣、鋪張浪費等不正之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不得明顯超出當地群眾平均消費水平。 (六)嚴禁本單位工作人員參與迎賓、公款送禮及動用公車、公物。 (七)本單位工作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逝世的,各單位可按照不高于《福建省總工會關于印發<福建省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閩工〔2017〕185號)文件規定的標準給予一定的慰問金。工會給予慰問的,單位不得再列支香儀款等費用。離退休人員逝世的,可由離退休前所在單位給予慰問。壽寧縣異地商會副會長以上領導班子成員及其直系親屬(限于配偶、父母、子女)逝世的,縣工商聯(總商會)可根據工作需要參照閩工〔2017〕185號文件規定執行。 (八)嚴格遵守其他廉潔自律有關規定。 第七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工作調動、退休的,有關單位和人員不得借機用公款互相宴請,不得送收禮金或安排娛樂活動。 第八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帶頭厚養薄葬、文明治喪,簡辦喪事,認真貫徹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員干部帶頭推動殯葬改革的意見》和《壽寧縣人民政府關于規范壽寧縣城區喪事活動管理的通告》(壽政文〔2013〕220號)文件精神,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逝世后一般不成立治喪機構,不召開追悼會,單位不得組織集體送殯。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要加強對直系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喪事活動的約束,控制送殯隊伍規模,送葬車輛控制在5輛以內(包括殯儀車),不得在城區公共場所搭設靈棚舉行度亡等封建迷信活動,不得沿途燃放鞭炮、拋撒冥幣或者有其他影響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的行為。參加吊唁人員制送花圈(含香儀等)費用不得超過100元,費用由個人自理。 第九條 實行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報告制度。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操辦喜慶事宜時,應當提前7個工作日報告,并填寫《壽寧縣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操辦喜慶事宜申請表》。操辦喪葬事宜應在辦理前口頭報告,事后15個工作日內填寫《壽寧縣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操辦喪葬事宜報告表》。具體報告程序: (一)科級干部操辦喜慶事宜的,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后報縣紀委黨風政風監督室和縣委組織部干部監督室備案;操辦喪葬事宜的,報所在單位黨組織和派駐紀檢組備案。 (二)鄉(鎮)普通干部職工向鄉(鎮)黨委報告并報鄉(鎮)紀委備案;鄉(鎮)站所干部職工向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報告,同時將申請表或報告表報鄉(鎮)紀委備案; (三)縣直單位普通干部職工向本單位報告并報所屬派駐紀檢組備案;未納入派駐機構統一管理的單位普通干部職工向本單位報告,并報負責綜合監督的單位紀檢組備案。 第十條 各單位負責所轄范圍內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報告的審核及監督,對違反相關規定的報告要及時指出并予以糾正,對可能出現的問題應當事先提醒,防微杜漸,對發現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要及時制止并作相應處理。 第十一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婚喪喜慶事宜報告不清楚、不完整的,所在單位應當要求報告人限期補充報告或重新報告。 第十二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婚喪喜慶事宜未能按照上述規定謝絕或退還禮金禮品等財物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上交本單位,由單位上繳國庫。 第十三條 各單位要加強對所轄范圍內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嚴格規范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切實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機關作風建設。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和年度述責述廉的一項內容,接受組織和群眾的監督。 第十四條 黨政機關主要領導是執行本規定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工作人員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不報告、不制止、不查處或袒護、縱容違規操辦者,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中央《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對違規大操大辦或借機斂財的黨員干部,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縣人大機關、政協機關、縣委宣傳部、縣文明辦、縣民政局、縣總工會、團縣委、縣婦聯、縣工商聯等部門要充分引導發揮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商會、行業協會等各類社會組織作用,積極宣傳倡導“喜事新辦、喪事簡辦”文明新風,促進黨員和公職人員在推動移風易俗中立標桿、作表率、當模范。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人員,各村(社區)主干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各村(社區)黨支部、村(居)委會要充分發揮領導作用,加強對群眾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教育、管理、監督和協調服務等工作,結合當地經濟狀況和民俗風俗,制定村規民約,引導群眾形成“喜事新辦、喪事簡辦、文明理事”的新風尚,切實減輕群眾負擔。對管轄范圍內長期存在大操大辦、互相攀比、鋪張浪費等不良風氣的鄉(鎮)和村(社區),要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壽寧縣紀委、監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吨泄矇蹖幙h委辦公室 壽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壽寧縣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壽委辦發〔2014〕1號)同時廢止。 ? |